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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西安住建官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4/22 20:01:48 浏览:8036
【摘要】各区县、开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有效遏制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等违规行为,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2006﹞93号)和《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各区县、开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有效遏制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等违规行为,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2006﹞93号)和《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物业管理职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将检查经济适用住房日常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报告违规使用行为、配合违规取证等委托管理职责作为前置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二、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对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理转让、出租,不得为其转让、出租行为提供方便;对已违规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要求行为人停止违规行为并立即整改,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证。对违规使用、处置经济适用住房且拒不改正的,在日常管理中,应尽可能留存违规证据,并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处取证。

  四、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清查整治。通过日常管理,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入住使用情况,核对使用人和购房人信息并登记造册,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清查整治。

  五、加强小区车辆登记管理。凡长期停放小区的车辆,必须登记到户,载明车辆型号及产权人;临时停放的,也要登记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

  六、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宣传。在小区明显部位张贴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宣传印刷品,有条件的可提供电子媒体宣传系统,播放住房保障部门制作的宣传短片。严禁在小区发布任何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售及经营的广告。

  七、凡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委托管理职责、违规代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售、发布出租转让广告、拒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调查取证和清查整治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降低企业年终信用等级评定。

  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4月11日

官方微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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