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流程,切实解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现实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有《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7〕4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围绕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规范退出、取得完全产权展开,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区域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遵照执行。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参照执行。
(二)退出条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开始计算,交纳差价款后退出。
2.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依法确需权属转移(继承、离婚析产等),交纳差价款后退出。
3.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交纳差价后退出。
(三)差价款计算标准
差价款 =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 原购买合同单价×15%。
特别提示:建筑面积计算时,不包含同一套房屋中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
(四)退出程序
1.提出申请: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身份证件、购房发票、购房证等材料。
2.交纳差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差价款交纳通知书》,购房人按要求交纳差价款。交纳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通知单》。
3.取得完全产权(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持《准予取得完全产权通知单》、差价款交纳凭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件、完税凭证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违规行为处理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违规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责成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违规时间节点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类似商品住房的差价。
(六)管理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不得出租、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七)其他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的处理
其他面向非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如部分单位集资建房、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等),其退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